▲這是咖啡在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租的「Honda Forza250Si」
一切的心酸血涙要從這台250cc機車說起......
▲大家以為日本道路都是平坦的嗎?
啍!偏偏就讓咖啡遇到,
這裡晚上沒有路燈,加上又是角度非常大的斜坡,
機車經過這裡輪胎撇了一下,腳沒踏穩地面機車車身一偏,
雖然死命抓住機車龍頭,
但還是刮到了。
▲機車車身右側2處刮傷
大家猜猜這2道刮傷值多少錢?
答案
維修費30,844+營業損失30,000=60,844日元
▲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的賠償證明
▲中文報價單
右前側飾殼組17,236+工資13,608=30,844
沒提供「原廠報價單」,任憑老闆打了張「中文報價單」報價,
問老闆「這價錢怎麼來的?工資怎麼那麼貴?」
老闆只回「本田報的價錢,日本工資本來就貴」
老闆認為這台機車的維修已經造成他們好幾天不能出租,
所以加收「營業損失30,000日元」
還特別註明「此後甲乙雙方日後不得就本車輛之損傷,向對方主張任何義務與權利,特立此書為憑」
能不賠嗎?
在租機車前,已經簽名簽了好幾張,
老闆把合約拿出來說「你租車前已經同意了哦!」
一定有人酸:誰叫你不加保「車損自賠險」,
嘿嘿嘿......
還好沒買,不然一定氣死,多花14,000日元,
因為,
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250cc自責額5萬保費14,000日元,
他們的「車損自賠險」比其他2家貴1.8~1.6倍,
在網誌下面有詳細介紹。
車損價是老闆自已報價且低於自責額5萬,
就算有保「車損自賠險」,但車損30,844低於自責額5萬,
所以車損還是要自己吞。
都怪咖啡沒事前做功課、貪圖方便、懶的比價,
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說是台灣人開的,號稱中文溝通無障礙,
加上FB有5顆星超高評價,
所以相信他們是超級優良的商家,
但事發後要發負評卻不能發。
為了讓以後去沖繩租機車的看倌,別再多一則心酸血淚史,
幫大家做了3家機車出租店的比價,
不比還好,一比才發現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真的超級貴!!!
沖繩機車出租業者台灣朋友最熟悉的有3家:
Rental819、ホンダsports池原曙2号店、國道樂株式會社
▲Rental819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rental819taiwan/
▲ホンダsports池原曙2号店
▲國道樂株式會社
5顆星評價,4顆星以下都沒有,事後才發現不能發負評
▲國道樂株式會社「租用機車費用表」
乍看之下很便宜,但是......
▲3家機車出租業者 250cc 比價表
國道樂株式會社「租用機車費用表」不含安心險,其他2家均含,
實際加總起來,有多貴一目了然。
▲咖啡的預約單明明是要租150cc,到店後老闆才說是報250cc 的車價,
當場聽到就很不滿,回國一比價差了5,085日元(超不爽1)。
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在預約網頁講了,他們的 費用計算方式為:
租車費用 + 義務安心險 + 安全帽/選擇性配件 + 消費稅 8% + 刷卡手續費 5% + 選擇性自賠險
▲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接到咖啡預約單後傳來的報價單
咖啡被收「急件處理手續費(三日內)5,000日元」,
本來是在雄獅下單訂他們的機車,等了2天沒回應,
到他們FB私訊一來一往被拖到(三日內)(超不爽2)。
咖啡覺得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的車損自賠險太貴了,
請他們刪除後再傳新報價。
後來,證明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的車損自賠險真的太貴了,
請看以下比價。
首先,先介紹日本的保險
什麼是「車損自賠險」
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的車損自賠險
沖繩3家機車出租業者「車損自賠險」比價
租 250cc 機車6天車損自賠險,3家比價
租 250cc 機車6天車費+車損自賠險,3家比價
發生「車損」3家有自列營業損失
接下來以台灣許多朋友會在沖繩租125cc 機車為例:
租125cc 的機車在有加保「車損自賠險」的情況下,
若發生車損,
在「Rental819」賠10,000+營業補償20,000=30,000
在「ホンダsports池原曙2号店」賠20,000+營業補償30,000=50,000
在「國道樂株式會社」賠30,000+營業補償30,000=60,000
以上,
不用多說,看倌們一目了然了吧!
※本文章之前遭檢舉下架,此案經臺北地方法院駁回,文章得以重新上架:
※本文章後來與對方經過7年官司纏訟(我沒有請律師哦!),均獲地檢署、法院多項不起訴、勝訴認證:
我方 告 對方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」於112年11月1日 最高法院 三審勝訴
我方 告 對方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」於112年5月18日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 二審勝訴
我方 告 對方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」於111年12月13日 彰化地方法院 一審勝訴
我方 告 對方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」於109年1月10日 彰化地檢署 起訴
對方 告 我方「偽證」於112年7月7日 彰化地檢署 不起訴
對方 告 我方「誣告」於109年2月5日 彰化地檢署 不起訴
對方 告 我方「妨害名譽」於107年11月7日 彰化地檢署 不起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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